补贴资金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三批中央 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189 发布时间:2017-06-0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宁农财〔2015〕104号   宁财农〔2015〕511号         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三批中央   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区农业局、财政局,溧水区水务局,市农机推广站: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15号)和《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1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第二、三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计1278万元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130122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预算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途   (一)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和省财政厅、农机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市2015年继续对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施“普惠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发展所需机具。继续采取“自主购机、直补到卡、乡镇受理、县级结算”补助方式。   (二)补助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三)补助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区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   二、工作要求   1.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要求,各区财政和农机主管部门要尽快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2.要严格资金管理,规范操作,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3.省下达的组织管理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各地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培训、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及其他与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无关的支出。区级组织管理补助经费70%要用于镇街,保证镇街机具核实、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4.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2015年第二、三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7日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2015年第二、三批中央和省级财政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市辖区   第二批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批预算安排资金   组织管理   补助经费   合计   1   市推广站         5   5   2   浦口区   135   45   3   183   3   栖霞区   33      1   34   4   江宁区   171      4   175   5   六合区   346   115   7   468   6   溧水区   178   59   3   240   7   高淳区   128   43   2   173   总 计   991   262   25   1278